本报讯历时半年多的“大力神”胶卷案终于本月13日有了结果。东城区人民法院当日判定,原告北京王府饭店安全部吕燕群等23人,诉被告鸿康摄影器材公司冲坏其与“大力神”杯合影胶卷一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6条之规定,被告赔偿原告“柯达”彩色胶卷5卷,驳回原告包括精神赔偿在内的其他诉讼请求,原告之一吕燕群先生已当庭表示不服判决,将提起上诉。
去年6月,王府饭店安全部的吕燕群等23人就1997年与“大力神”杯合影的胶卷被鸿康公司冲坏一事,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其诉讼包括要求鸿康公司赔偿损坏的胶卷并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。吕燕群等人认为,提出5万元精神赔偿,是因为与世界杯金杯合影的机会只有一次,冲坏胶卷给他们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。而鸿康摄影器材公司认为,冲坏胶卷与当时停电有关,属意外事故,因此店方在主观上没有过错,故同意赔偿原告一卷胶卷。
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被告鸿康公司工作人员在冲洗胶卷时遇停电,并未按冲洗机使用说明稳妥地手工操作,致使原告送洗的胶卷损坏,被告对此负有全部责任,理应赔偿。同时参考1998年9月10日北京市商委发布的行业内部规定——“北京市照相业关于对服务质量和价格投诉的处理办法”第七条——“在未做保证优质服务约定的情况下,发生下述争议的解决办法:经营者因操作不当,将加工制作的胶卷(底片)损坏或因保管不善致使胶卷(底片)丢失,经营者应按同规格胶卷(底片)市场平均价格的5倍给予赔偿。达不到一卷的,按整卷价格赔偿”,做出被告赔偿原告5卷胶卷的判决。
关于此案涉及到的精神赔偿问题,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,“原告送洗的胶卷损坏后客观上难已再得,事实上也灭失了原告此方面的精神享受,但目前仍无明确法律规定确定涉及民事诉讼当中的精神赔偿问题,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精神赔偿诉讼请求”。
此案的审判长王长顺认为,确定精神赔偿的范畴,主要有几个方面:一是人身受伤害;二是人格受污辱;三是感情慰藉受损失。此案涉及到的精神赔偿与以上几方面都不同,只是在精神享受上受到影响。
对于法院驳回的精神赔偿诉求,吕燕群先生表示难以理解。他认为,只赔5个胶卷的判决结果不甚合理。一是没有考虑到与“大力神”杯合影是组织者对王府保安的酬谢,它本身有劳动价值;二是只考虑了胶卷自身的价值,而没有考虑到其拍成照片后,照片本身的价值。因此,他表示要提出上诉。